一般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的房屋往往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法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再享有房地产使用权,容易给当事人的生活和房地产交易带来不便。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是怎样的?郑州房产律师免费咨询
查封是公安稽查系统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为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在申请后或依职权限制房屋的转移程序。
法院查封财产的程序是:
(a)法院向土地和房地产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和附带的法律文件;
(2)办案人员应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封存手续。被检查的目标物已经发行房地产票的,应当提交国家国土房地产局档案室发行的检索表
属于预售商品房的,应当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预售商品房交易表或者房地产明细清单;如果是土地,首先要在国土局的档案中查明土地的权属,并提交书面的查找结果。
(三)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由国土房产部门检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关闭、关闭、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关闭、关闭
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权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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