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内证据提交什么时候都可以吗?郑州律师建议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全面提交证据。为何这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接下来,郑州律师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理解
(1)该规定主要规定了在举证期限内不能进行举证的后果,那就是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
当事人一旦放弃对某一事实的证明,如果不能查清事实,应当在举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败诉的相应后果。以郑州离婚律师的理解,该规定说明举证期限是一个死期限,证据的提交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当事人想在什么时间提交就能在什么时间提交。试想,如果一方在诉讼的任何期间都可以提出一份证据,给诉讼的另一方发起突然袭击,那么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也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的审理。
郑州律师再次提醒:绝大多数的程序确定工作在第一审判进行的事实,二审在原则上是不接受新的证据。在二审审理工作期间,经常可以发生的情况是当事人对一审中没有明确提及的事实进行提交相关证据并要求法院查明,但不应该属于国家规定的新证据的范围内,人民通过法院是不可能查明该事实的。这也说明了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充分证据的重要性。
(2)该条还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进行诉讼服务请求的时间,即在举证责任期限届满前提出
以郑州律师的实务经验,在离婚诉讼中,该条的运用有着较大的意义。主要存在于一方在起诉后,发现了新的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如果要在该诉讼中一并解决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那么该诉讼请求就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一规定的理由很简单:如果请求不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请求中的事实将不会在随后的诉讼中得到证明或查明,法院也不会自然地判断财产的分割。
郑州律师坦率地说,在正常情况下,法院的法官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极不可取的增加,修改要求,因为它会破坏审判的正常节律,对审判时间表的情况下的影响。这也可以再次说明了诉前工作的重要性,如果起诉前将各项法律诉讼服务请求都安排妥当了,就不会存在追加、变更进行诉讼请求的情况。但基于离婚诉讼中夫妻财产的査明是很有难度的一项工作,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在确实有必要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郑州离婚律师相信任何一个尽职的法官也都会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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