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借款需要还吗?


夫妻之间的借款需要还吗?

夫妻之间的借款需要还吗?郑州律师为您解析:

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因而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可视为一种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在郑州律师的实务中,目前民间借贷问题日趋专业化、复杂化,法院审查民间借款案件,对基本事实的审查日趋审慎。法庭一般要结合借款的数额、银行记录、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审查案件事实。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出借款项的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决定着债务人是否应当偿还债权人这些款项。出借款项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该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出借款项来自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应当全额归还给出借方,或者以其他财产折抵。

郑州律师经办的典型案例

2012年6月8日,乐某斐在公司上班,正和同事们讨论即将进行的欧锦赛开幕式时,一份法院的传票让他烦心不已。原来,他的妻子葛某燕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乐某斐偿还借款16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30万元。葛某燕在诉状中称,双方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乐某斐先后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共计160万元,有借条为据,至今未归还。其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

法庭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乐某斐辩称,三份借条均为自己出具,但自己实际并未向原告借款、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原告与被告夫妻之间游戏的结果。退一步讲,即使借款关系成立,该借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出该借款的资金来源是向他人所借,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40万元和50万元,出具借条两份,并在两张借条上分别约定利息计算方式。2012年4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一分。借款后被告未还本付息。

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对个人财产的一种约定,被告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辩称不予采纳。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并判决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利息30万元。被告乐某斐对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的判决没有异议,但对法院判决他偿还债务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但是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以及借款用途等事实。在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能够确认其中一笔借款40万元用于被告的个人经营活动,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中关于偿还债务部分的判决,改判上诉人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银行利息。

郑州律师分析案例

就本案而言,郑州律师建议从涉案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来分析。如果该笔款项源自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用于家庭用途,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的行为仅仅是夫妻之间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无需返还。

如果该笔借款源自夫妻共同财产而用于被告个人事务,离婚时该笔借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借款源自原告个人财产,而用于被告个人事务,那么被告就需要负全部还款责任。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那么郑州律师认为,应当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原告和被告双方共同所有。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婚姻法明确规定男女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确实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但是只有一笔40万元的借款能够确认属实。对于这笔40万元款项的性质,可以认定夫妻双方约定为借款,因该借款又是用于个人事务,所以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郑州律师认为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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