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事务所引言:在家庭成员之间,丈夫和妻子,老人和儿童之间都存在着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国自古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安排,西方亦有“父权制”的说法。
总的来说,在传统社会,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问题基本上没有争议,因为家庭中秩序井然,并无太多模糊空间。然而近代以来,传统的家庭秩序遭到瓦解,夫妻关系、权力模式建构成为一个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努力去“做”、去“完成”的工作。
人与人之间,乃至夫妻双方,经常会发生权利之战,甚至需要“逐鹿中原”以确定“霸权”。尽管是亲密的夫妻,彼此也会为了权利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有的因此而反目。
那么,无论是未婚的你,抑或是已婚的你,对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了解多少呢?你有没有遇到类似的困惑呢?郑州律师事务所通过浅白易懂的案例来介绍两性在婚姻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一些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本条在某些地区已经失去了效力),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等。
妻子有权拒绝文夫的生育要求吗?
三十出头的董某锴与妻子黄某琴已结婚多年,婚后两人过得很幸福,董某锴的父母一直希望他们夫妻二人能尽快延续家族香火,并多次对他们催促此事。
可是妻子黄某琴一直不想生孩子。开始的时候丈夫董某锴没有放在心上,以为过几年黄某琴自己想通了就会要孩子,可是又过了多年,两人都已在奔四路上一去不回头了,黄某琴还是坚持不生育,董某锴多次与其谈及此事,但黄某琴还是坚持自己的意见,认为孩子会降低夫妻二人的生活质量。董某在微信上向郑州律师事务所咨询:
妻子不肯生育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她有权拒绝自己的生育要求吗?
郑州律师事务所为董某分析其中的法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历来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妊娠或中止妊娠由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但由于妇女自身的生理特点,以及妇女在生育中肩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妇女在法律上被视为弱势群体。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女性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对妇女给予特别的照顾,并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给予特殊的规定。
在本案中董某锴与黄某琴一样享有生育的权利。夫妻双方应该就生育问题进行协商。黄某琴的行为并没有侵犯董某锴的生育权,董某锴并不能强迫自己的妻子生育,因为生育是双方的事情,但不生育可以由女方自主决定。
当遇到本案中的问题时即当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应进行友好的协商。夫妻一方权利的行使需要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另一方权利则无法行使了。但这就是权利的界限,也是司法赋予保护一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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