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抚养权存在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判决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判决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
2岁以下的儿童,通常随母生活;
(2)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生育;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生活环境的变化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4)没有其他子女,但对方有其他子女;
(5)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成长,另一方患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儿童不应与其同居
(6)双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与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能够提出要求,并能够协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
七、十岁以上的儿童主动要求与母亲同住。
与上述条件相应,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准备以下九项证据:
(1)未满两周岁的儿童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
二、医疗机构发行的女性不育或无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书
(3)子女长期随其生活证明,对其生活的关注程度,即教育程度;
(4)对方有其他子女(如有子女的户籍)的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另一方患有长期治疗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或有虐待等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行为;
(7)儿童与外祖姆独居多年,外祖父母要求并能协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10岁以上的儿童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将分别进行调查);
(9)女方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经济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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