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锦盾郑州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河南锦盾-郑州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离婚房产等房产纠纷案件。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本案系团队首席律师张圣涛律师的亲办案例。

为更好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现编辑部分办案实例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总结诉讼经验,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有类似房产法律困惑的委托人提供参考。

郑州锦盾律师 解决继承纠纷

(为更好的包括委托人隐私,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撤掉)

在本案中,律师团队代理原告,并取得了全胜。

基本案情:

刘老爷子今年已经80多岁高龄,在老伴去世后留下来一套80多平米的房子一直由老爷子居住,房子房产证登记在老爷子名下。刘老爷子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刘老大和刘老二。刘老爷子由于年事已高,疾病不断增多,想把房屋给卖掉,租一个房子住,同时能够把剩余钱用来看病和补贴家用,经过与儿子们多次商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后,刘老爷子找到律师团队,委托张圣涛律师来办理老爷子的房屋遗产分割案件。
房产继承纠纷-郑州律师

代理思路:

案件委托锦盾律师团队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分析,案件其实并不复杂,主要的问题难点可能会出现在各方对房屋的是否同意进行出售或者房屋的市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

律师团队经过案管会研究确定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依法继承郑州市二七区XX号的房屋的相应份额。

2、请求对郑州市二七区XX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和变卖,将所得价款依法进行分割。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一:不同意变卖房屋,因为房子是老母亲留下来的,留有回忆,我想没事还可以去看看。老爷子把房子卖了就没有地方住了,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所以不同意卖。

被告二:同意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且愿意照顾老爷子,但是我想要房子。

庭审过程中,我们代理原告出示了一系列证据来证明房屋属于老爷子和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老爷子在整个房屋当中应有的份额。但是问题还是出现在,被告一不同意对房屋进行出售。这样就陷入了僵持状态。

这时,我们由于在庭审前按照法庭程序向法庭对房屋价格提出了评估申请,评估费要1万多。代理律师在庭审中直接告知被告一,该费用最终是要有败诉方承担的,被告一担心自己承担评估费,这时代理律师询问各方当事人,如果能够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就不需要评估了,经过律师协调各方对房屋的价格达成了一致意见,确定了房屋最终价格。但是各方对房屋的处理方式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和被告二同意对房屋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被告一不同意拍卖,但是被告一也没有钱买下来,这样各方对案件陷入了僵局状态。法院开庭后等待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庭审后,张圣涛律师多次到法院与主审法官沟通代理意见,并强调:虽然各方无法对房屋是否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房屋总价款达成了合意,并且作为原告的老爷子所占份额是最高的。如果法院只在判决中对份额进行划分,则无法达到各方处理问题的真正目的,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张圣涛代理律师的意见。

法院判决书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告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被继承人XX已去世,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一半的份额转化成遗产,该遗产依法应由XX的法定继承人原告和二被告三人依法平均继承。原被告三人均表示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原告占有涉案房屋的份额较大,且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XX的名下。故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为宜,原告按照原被告三方一致认可的房屋价值XX万元的标准给二被告折价补偿按照原告三分之二,二被告各六分之一的份额,原告应当分别补偿二被告XX元。
继承纠纷法院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登记在原告XX名下位于XX号的房产(郑房权证字第XX)归原告XX所有;

二、原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XX、XX各支付XX元。

本案的代理难点在于:

1、各方对被继承房屋是否进行出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各方对房屋价格在庭审前无法商量一致,不然还需要进行评估,产生大额评估费。

3、如果对房屋是否拍卖达成一致意见,则会出现法院在判决时考虑只判决各自所占的房屋的份额比例,根本无法达到原告想要的对房屋进行拍卖的获取价款进行用于生活的目的。

最终本案通过锦盾律师团队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原告的诉求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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