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律师-你想了解的继承问题这里都有
- 2019-12-06
-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人的一生会经历生老病死,在人生走到终点站的时候,人们往往会留下一些东西,如房子、车子、还有一些金钱等等。那么对于这些财产我们需要怎样处置呢?下面锦盾-郑州律师团队编辑部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继承到底是从什么时候开始?
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只要被继承人没有死亡,那么他的财产是不能被继承的。
问:哪些财产能被继承呢?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问:怎样开始继承呢?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下面我就说一下关于法定继承方面的相关知识。《继承法》针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一,男女地位平等,都享有继承权。
第二,遗产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继承: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注: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如果出现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另外,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那么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出现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此外相关法律还规定继承人相互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共同去协商处理相关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如果出现协商不成的,继承人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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