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
- 2020-10-28
-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郑州律师解析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跟上时代的步伐,建筑市场混乱,使得建筑工程拖欠纠纷的发生率频繁上升。那么如何才能避免建设工程拖欠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呢?
第一,及时主张权利或为业主逾期付款保存证据。
工程付款一般分为动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首先,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虽然施工方相对于甲方处于不利地位,但有必要争取一个尽可能有利于施工方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比例。因为,在工程进度过程中,施工单位享有主动权,如果业主的施工单位拖延付款,可以推迟工期来制约业主。因此,应努力在项目完成前尽可能支付更大的项目资金。再者,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业主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不能忽视,不能及时提出,应及时提出书面声明或索赔。这样一来,一是可以在工程索赔程序中获得主动权,二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提供最充分的证据。此外,应及时检查项目资金的支付情况,如有必要,应定期与业主和施工单位进行财务对账,以确定证据。书面对账文件应加盖双方印章。由于财务对账是业务部门之间的行为,不会导致用人单位采取防范措施,财务对账证据可以作为债务诉讼的证据,这样即使发生纠纷,施工企业也可以处于有利地位。
二、充分利用施工合同的有效性,确保工程资金的回收。
这一策略的背景是我国严格的施工资质管理制度与当前建筑市场的矛盾,如借用资质、分包工程等。由于我国法律认为这些分包和关联合同都是无效合同。因此,如果在签订这类合同后出现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因为一旦合同无效,就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施工企业不仅可以在合同无效后要求承包商返还,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业主的施工单位直接返还工程款(业主支付后可以从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中扣除)。这样,财务实力相对较强的业主施工单位介入法律关系,为分包施工企业获取欠款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合理合法的顺延工期,促使工程款及时支付。
律师接触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中还有一个常见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时,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并提出逾期违约赔偿以抵消承包人的索赔。因此,如果出现逾期付款的问题,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权利,推迟工期。此时,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或委托律师寄律师函保存寄律师函的证据)。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的,施工企业可以再次发函要求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通知发包人相应顺延工期。如果施工企业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避免避免提前施工损失和担心拖欠工资导致业主索赔的困境。
如何解决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郑州律师解析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计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意见。
施工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一般情况下,对于工程变更,应根据业主施工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的审批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口头协议变更而导致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量和计价纠纷导致诉讼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律师的经验,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维护自身利益。第一,根据合同,如果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了这部分工程量,可以作为依据;二、如无合同,可根据施工双方及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当时的工程量确认证据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合同时颁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一般参照建筑定额标准)结算工程款;第四,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以建筑定额标准为依据)。对于以上四种方式,施工企业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5.不要忽视拖欠项目利息的索赔。
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普遍。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首先要及时收取,其次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处理欠款违约。但在一些施工企业看来,拿回本金是好事,所以利息权往往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做出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首先要求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利息的,视为无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利息,施工企业对于同期同类贷款仍可以要求按照银行的利率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从约定付款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难以按照约定确定付款时间的,按照合同约定从工程价款结算之日起计算利息。工程款项的结算时间难以确定,从工程交付后的第二天开始。根据郑州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请求利息赔偿有以下优势: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的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第二,在诉讼或执行阶段,可以放弃利益作为筹码,丢了棋子保了车,争取通过法院调解及时返还本金。
六、要特别注意拖欠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根据我的律师处理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另一个需要建筑企业特别注意的问题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被侵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再保护权利人权利的制度。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债权债务诉讼的时效为三年,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原则上应在付款之日起三年内请求法院结清工程欠款。根据我律师的经验,由于目前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承接项目,欠款往往是在维护合作关系时,由于从宽处理等因素。,而他们又不积极倡导,导致发现自己因为过了时限而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事实上,即使存在起诉的不便,也不妨碍建筑企业通过其他替代方式,在保持双方良好关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基于律师为建筑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经验,一般建筑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止超过诉讼时效:1。向业主或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款函,要求对方签收。难以签收的,可以委托律师寄律师函,办理公证服务;2.合同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催款文件;3.对于下落不明或失踪的债务人,可在一方住所地省级有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催款函。当然,这些交付措施必须符合法律和法定形式,使其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并能延长诉讼时效,使施工企业在方便的时候随时起诉债务人,防止自身利益因诉讼时效而受损。当然,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存在法律诉讼技巧的问题。其实你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或者财产保全,法院都会受理的。如果对方不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仍可支持原告,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和律师共同研究具体解决方案。
七、实际建设应充分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分包商等实际施工人员原则上不能因为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而直接起诉承包商以外没有合同关系的业主或总承包商。但由于实际的建设者往往是劳务队、包工头等建筑领域的工人,其拖欠往往涉及农民工的工资,法律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如果承包人欠劳务分包人的实际施工人钱,劳务分包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种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承包人;二、业主、施工单位、施工方均可起诉,业主应将劳务分包在未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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