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锦盾律师帮原告讨回69余万工程款和利息
- 锦盾律师事务所
- 2024-03-27
【基本案情】
2012 年8月,经招标,S公司承包了D公司发包的某工程,因项目建设需要,S公司成立了项目部,并刻有公章。
2013 年2月2日,S公司项目部工作人员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合同(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约定将承包的位于博爱县某工程的连廊坡道部分分包给李某某。
2012年12月,李某某与本案原告G先生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将上述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G先生施工(包工包料)。
2014 年11月,S公司与G先生签订弱电工程分包合同(合同加盖项目部公章,无经办人签名)。
G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义务后工程已投入使用,但剩余工程款699728元经多次催告,S公司均不予支付。
G先生来到锦盾律师事务所,将案件委托给锦盾律师办理,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由经验丰富,擅长办理工程类案件张圣涛律师代理。
张律师分析,关于付款主体,S公司成立了项目部,以S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S公司承担。
由于工程分包的复杂性,尚不能确定发包方D公司已结清工程款,因此将发包方追加为共同被告更加稳妥。
张律师深知,这类案件胜诉不是目的,帮助当事人拿到钱才是关键,承接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着手保全被告的财产。2023 年 9 月 19 日立案后,就对被告财产进行了保全。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锦盾律师的部分意见,终于判决被告向我方支付工程款699728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也都由被告承担。案件取得了令当事人非常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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