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适当放宽收养子女的数额


收养子女,收养子女的数额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讲解关于收养子女:适当放宽收养子女的数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100条是对收养子女数额的规定,与《收养法》第8条规定相比,主要的变化是将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收养子女的一项新规则。

对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是防止收养人收养子女过多但没有足够的照顾能力,这样会损害被收养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出现借收养而拐卖人口的情况出现。因此,本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鉴于爱心人士收养多名孤儿的善举,本条规定,如果收养孤儿,或者收养残疾未成年人,或者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都是应当受到鼓励的行为,可以不受只能收养两名子女或者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也不受本法第1098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规定的限制。

对于收养人收养子女的数量上的变化,主要是因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而发生的改变。目前实行的是二胎政策,因而对于无子女的收养人而言,其收养子女的总数不能超过两名。对于有子女的收养人,无论其已经有了一名子女还是多名子女,都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只有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这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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