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的补偿年限
对此,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由上可知: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工作年限挂钩;
(2)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设上限,但是对于工资高的,补偿上限为12年。
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上可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非劳动者实收工资,而是税前应得工资,即包括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公积金及其他应扣款项的工资总和。 杭州地区法院审判中还存在将加班工资等不固定收入也一并计入的情况,但是目前实践多不计入。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剔除非正常工作时间
浙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11条:劳动合同法47条第三款规定的月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四、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的合法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此种情形下的拒付经济补偿金也是单位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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