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怎么证明亲子关系?


法律上怎么证明亲子关系?

法律上怎么证明亲子关系?河南锦盾郑州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

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根据产生根据不同,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任律师这里主要为大家介绍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所谓亲生子女,是指与父母双亲之间有自然血缘关系的子女。根据父母有无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婚前出生或婚前受胎的子女可因父母结婚而成为婚生子女;婚前或者婚中受胎而于婚姻解除后出生的,也属于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旦取得,不因婚姻的解除而丧失。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婚生子女已不以自然受孕为必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这几种情形: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所生子女、婚姻无效或婚姻被撤销的男女所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都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亲子关系的证明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案例是对自然血亲亲子关系的认定。在过去亲子鉴定技术尚未发展成熟的时候,要做出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对于婚生子女多以推定方式确定其亲子关系,而对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关系则更难做出认定。随着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亲子鉴定技术已经能够准确地判定是否存在自然血亲亲子关系,因而在诉讼中成为证明亲子关系的最有力证据。但亲子鉴定无法单独依靠一方当事人完成,有赖于各方当事人配合,实践中常常出现一方拒绝进行鉴定的情况,给亲子关系的认定带来了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 2 条确立了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做出不利推定的证据规则,它包括两个方面的推定:

(1) 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2)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或存在的一方应当首先提供必要的证据,包括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另一方如果要反驳申请人的主张也应当提出相应证据,如果提不出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可以推定申请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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