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分配给农民建造房屋和小庭院的土地。现实生活中,宅基地引发的纠纷相当多。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郑州律师来理解一下:

什么是宅基地纠纷?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和非法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所以农民没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宅基地纠纷只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

关于宅基地有很多种争议。争议的不同当事人可以分为两个当事人,即公民的房屋土地争议和一方或双方的房屋土地争议。根据宅基地纠纷的内容,可分为使用权不明确的纠纷、挪用公共宅基地或其他宅基地纠纷、妨碍他人使用权的纠纷、损害他人土地和住房的纠纷。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纠纷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

1.通过协商解决。财产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这一规定,公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行政和解。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个人、单位之间的纠纷,由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法律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公民之间关于土地使用权和财产权的纠纷,只有在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完毕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宅基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主持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对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其互相理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停是现行调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独特制度。

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

事实上,因宅基地使用权引发的民事纠纷经常发生在民事纠纷中。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原则一:国家、集体对宅基地所有权依法保护。

中国的土地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在土地法中,土改前的旧合同不能作为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依据。在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时,应有效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任何集体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的宅基地。

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登记造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宅基地。使用耕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由法人或公民继承,未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长期不变。宅基地使用权又分为合法取得权和合法使用权。如果非法扩大或侵占宅基地或耕地,可以依法宣布无效,给予法律制裁。房屋、交通、排水、通风、照明等相邻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损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有出售、继承、赠与等法律原因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房屋所有权转让。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84年民事政策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依法在城镇买卖房屋时,房屋所在地使用权转让给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新房主。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动程序,在实践中必须注意期限。也就是说,在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住宅一起流动,没有通过审查程序,但由于《条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得到认可,可以随住宅转让。未经审批,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房屋买卖无效,但买受人可以拆除房屋。村民搬迁或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并统一安排。但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向现实、帮助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四:尊重历史、面向现实、帮助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总的来说,中国先后四次确认了土地和山林的权利,即土地改革、合作改造、1962年的“四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的土地所有权重新登记。在处理土地和森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否定“四定”的权利都不予支持;在“四定”期间未确认权利的,参照合作改造或土改期间确定的产权处理争议。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所有权,经双方协商,在法律上,或者由上级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统一规定宅基地后,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一般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基准。无规划的宅基地,对边界有争议的,可参照土改时的权利处理。土改中的确权是确认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但是,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发表以来,土地改革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地所有权已经失去法律效力,宅地使用权仍然归原所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明,原来的4条明确,以4条为基准的4条不明确,必须参照长期的实际使用,于生产、生活方便的原则合理解决。

原则五: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及时正确处理宅基地纠纷,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发生宅基地纠纷,首先要做好思想工作,及时采取审慎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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